网络购物中存在的假货泛滥现象已成众矢之的。如果任由继续蔓延下去其危害性显而易见甚至将损害电子商务根本.
网络购物中存在的假货泛滥现象已成众矢之的。如果任由继续蔓延下去其危害性显而易见甚至将损害电子商务根本。
文 陆建国
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08年消费者申诉十大热点》数据显示在89种商品消费和87种服务消费的类型中:家用电器,手机,服装和鞋,电信服务,家电维修,洗染服务,邮政服务,金银珠宝,非现场购物,预付款消费等商品和服务消费成为消费者申诉的十大热点。3992件非现场购物申诉中邮购908件,互联网购物524件,电视购物1731件其他零售829件。与上年相比2008年互联网服务申诉量增幅近30%网络购物首次被列入年度消费者申诉十大热点申诉的问题集中在:消费者买到的商品与订购的商品不符商品质量不合格退货和换货的承诺难兑现出现消费纠纷后找不到销售商交涉和处理的难度较大等。
作为非现场购物的典型体验网络购物中这些或轻或重存在着的问题尤其是假货泛滥现象已经使之成为众矢之的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网络购物作为一个新兴事物一个庞大且正在蓬勃生长的产业其假货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遏制的关键时期否则如果继续蔓延下去其危害性显而易见甚至将损害电子商务根本。
假货困扰
今年3.15前夕据某网发起的一项关于网购假货的主题网络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21493位网民中曾有过在网上买到假货经历的占74.9%;称不会因为低价购买假货的占67.3%;明知是假货仍选择购买的占32.7%。在针对当前打击网络假货力度满意度的调查选项中持不满意态度的高达83.6%。
可以说假货问题是任何一个交易载体都会遭遇到的问题传统市场如此新兴的网络交易平台自然也难以幸免。但是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一种全新的市场形态假货现象这一毒瘤在其上蔓延之快,涉及之广,影响之深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超出了网购消费者,业界以及公众的想象。在调查中有19550名网友称未来将继续支持网络购物比例高达91.7%;表示未来不会继续网络购物的网友只有1777名比例仅为8.3%。虽然因为买到假货而不再使用网络购物的网友比例不算高而且网购市场整体上还处于放量增长阶段但是8.3%的比例如果具体放到某一个网购平台时这个数字就值得警觉。而且即使那91.7%声称继续支持网络购物的网友在遭遇假货困扰后网购的心态也会有微妙变化对网购心有余悸。据《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虽然有30%的网民是网络购物用户但认为"在网上进行交易是安全的"网民却不足30%。
网购假货的一个现实困扰是消费者在维权方面存在着很大难度。这一现象在C2C平台尤为严重这是因为就目前的C2C平台网购交易流程看在买家和卖家的交易中由于缺乏强力的第三方监管一旦买家买到了假货如果卖家缺乏诚信那么买家在和卖家交涉退换的博弈过程中在技术层面上先天处于被动局面没有有力的制衡手段。同时由于C2C平台上的网店主分布在天南海北并且基本没有工商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在监管方面客观上也存在一定困难。
假货根源
知名维权人士王海在3月份向国家工商总局和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处发出举报信历数淘宝网及网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五大"罪状":隐瞒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经营者不提供消费凭证,放任网店进行非法经营,存在网店信用欺诈现象,为假冒伪劣商品发广告。王海举报的问题客观地说不仅仅是淘宝其他C2C平台上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是网购平台特别是C2C平台的先天不足。
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正是C2C网购平台假货泛滥的原因之一。综合来看造成网购平台假货现象日益严重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网店主见利忘义人的利己天性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一旦没有外在的强力制约与监管道德自律就显得异常脆弱很容易失控一如野马脱缰一发不可收拾。于是售假行为从星星之火逐渐蔓延成燎原之势。其二网购平台策略失误现如今网上售假行为的蔓延和C2C平台的发展策略有一定关联。作为新兴的交易载体为了促使C2C平台快速发展运营商最初大都采取了"先发展后规范"的放水养鱼策略。C2C平台在上线之初以及发展过程中为了吸聚卖家丰富产品数量以求提升人气拉高交易额对于一些销售假冒伪劣现象以及其他不规范行为在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前往往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王海所举报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这种策略下结出的恶果。可以说这种发展策略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售假行为的嚣张气焰。于是随着时间推移姑息养奸终致积重难返等到C2C平台做到一定规模再想抽手来整治这一问题时才发现已经相当严重不动大干戈恐怕难见成效。其三监管确有难度,售假问题在B2C领域相对较为少见这是因为C2C和B2C的根本区别在于B2C平台运营商大都是唯一卖家直接把住了进货关口使得假货流进B2C平台的可能性要小得多B2C平台上如果出现假货那么消费者的矛头直接指向的就是网站运营商很容易砸掉网站自己的牌子所以B2C平台运营商不会贪图小利自毁长城因小失大。而C2C平台上成千上万的小店主让C2C网站运营商在管理上的确有很大难度这是客观事实。同时由于工商等行政机关在网购平台的管理方面还处在摸索期使得这一领域的监管相对处于真空状态这就让一些不法网店主更加肆无忌惮即使偶尔被发现也可以金蝉脱壳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另起炉灶再开张。
网购治理
作为交易双方网购过程中的买家与卖家实际上是一种博弈关系而这种博弈有序进行的前提或者说双方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础是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对于网购这一新兴事物而言要遏制假货泛滥等不规范现象一方面必须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加大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还要以与时俱进的态度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规范,堵塞漏洞。
一个例子。在王海列举的淘宝五宗罪中第一条就是"淘宝网及其网店隐瞒卖家真实信息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对于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应该说这一法律条文对于网店主同样适用因为网店主和网购平台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租赁经营关系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而不是等买家下单付款后淘宝网才显示出网店经营者登记且未经核实的姓名和部分联系方式。因此治理假货泛滥等问题网购平台本身要掌握法律尺度对网店主严格要求约束更重要的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执法必严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否则就属于行政不作为。
当然网购作为新型交易形态在法律层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地带这需要国家立法机关能够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分析新生事物,完善法律框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国家立法机关完全可以参照这一条文精神就网购平台对于网店主的售假行为在法律层面规定其负有连带责任这样能够促使网购平台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防范假货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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