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起诉书称,犯罪嫌疑人张士军2004年4月从他人手中转接了合肥远华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自任法人代表。明知该公司无任何经营及履约能力,他仍然纠集崔某、程某、龚某、张某等人以该公司为招牌,联系全国各地客户,以订购对方产品并签订合同为由,将对方骗至合肥。张等犯罪嫌疑人先假谈业务,签订根本无履行能力的订货合同,然后让欣喜不已的对方请客吃饭,席间他们自带假五粮液酒,并以每瓶400元的价格充当进餐费,待客户付款后再从饭店要求退回自带酒的费用,以此套取现金。
 2004年5月10日,辽宁省某花卉繁育中心崔某被远华公司以订货为由骗至合肥,成为第一个受害人。在签订合同后,该负责人“按照惯例”请张士军吃饭,而张士军的同伙则假充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宴席进行中,大家饮用的都是张士军自带的假五粮液,一共4瓶,骗取对方支付餐费2000元。张士军等几人最多的一次竟“豪饮”9瓶“五粮液”,2004年11月广东一家灯饰公司的负责人为了与远华公司的“生意”来到合肥,饭局依旧,不过这次远华公司的“工作人员”更能喝,一下解决9瓶酒,骗取4200元餐费。
 到2004年11月相关犯罪嫌疑人被抓时,他们已经通过该手段“出手”111瓶酒,获取6万元左右的“酒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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